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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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33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585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00元,被上诉人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负担4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00元,被上诉人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