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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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372767.98元、利息3658813.3元及违约金1586169.86元,共计50617751.14元,并对欠款45372767.98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247200元、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2412340.81元,共计2659540.81元; 三、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6253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364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4889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893元(76442元+57451元),由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794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99元;造价鉴定费257400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982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418元;质量鉴定费100000元,返修费用鉴定费200000元,共计300000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879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