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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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8民初5624号 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