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839669.14元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罚息516904.42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罚息基础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利率自2019年2月17日起每12个月浮动一次,首个浮动周期内的罚息基础利率为借款利率即年利率6.09%,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基点确定]。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9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1500105号,他项权证编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50053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限额11600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三、被告***、***、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可就***质押的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登记编号1511180004,证券代码83142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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