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
左权县鼎聚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9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19日利息381924.22元、罚息1906192.48元、复利275433.75元;之后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及律师费20000元;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69元,由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负担94913.3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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