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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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晋州市华泰彩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0154.25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借款利息为42267.19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3‰加收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1元,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2元,被告晋州市华泰彩钢厂、晋州市幸福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2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上诉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