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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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保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保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1日签订的《股权投资合伙协议》; 二、被告河北保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保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