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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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刚,该合作联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本案均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