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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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06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欠款本金346230.5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欠款本金346230.57元的利息及罚息4872.45元(截止到2020年4月9日,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 四、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的第二、三项内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建筑面积129.54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85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