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388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结银行按揭贷款违约金11125元; 三、上述第一项、二项相抵扣,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82756元; 四、驳回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26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9元,***负担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