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5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刚,该合作联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本案均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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