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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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威海新新百货有限公司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威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省威海百货总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威海三猴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新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