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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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 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