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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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屯支行账号为62×××31,0101,0内的存款17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