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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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 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11157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