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5680号

申请执行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赵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相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立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卫、赵新刚、相国光、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限陈卫、赵新刚、相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代赔款项576100元;二、限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代赔款项12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元,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8元,陈卫、赵新刚、相国光负担3843元,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卫、赵新刚、相国光负担2500元,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其已收到济南鑫唐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62918元,本院共执行到位592469元(含执行费10026元)。至此,本院(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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