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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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76854F。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锋,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黄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10878.18元、利息20225.13元、手续费529.78元、其他费用50元,案件受理费149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黄鹏飞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