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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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22247元及欠付的工程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三、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83549元及利息(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款670000元; 五、驳回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54元,由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99.22元、由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25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54元,由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99.22元、由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254.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