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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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5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3000元为限。) 二、驳回反诉原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62元,由反诉原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