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 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借款本金199013.0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959.03元(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并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 案件受理费4585元及财产保全费1615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负担425元,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75元。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