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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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芝预字第12051602007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阳光国际公寓A单元第40层4001号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编号为芝预字第12051602007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四、原告应自编号为芝预字第12051602007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和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的购房款288810.3元退还给被告; 五、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0元; 六、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烟台市芝罘区阳光国际公寓A单元第40层4001号房屋腾退给原告; 七、驳回原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