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弗格森输送机械(常州)有限公司 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弗格森输送机械(常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660000元及违约金(以6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被告弗格森输送机械(常州)有限公司负担14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