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海宁领航世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领航星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13元,由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8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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