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中矿恒扬科技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中矿恒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7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计963.5元,由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