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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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七项。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992696.43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利息分别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利息303952元;支付以拖欠工程款25412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的利息;支付以拖欠工程款2992696.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支付以拖欠工程款2992696.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上诉人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工地看守费、生活水电费共计30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万鹏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原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5元,由上诉人承担32000元、被上诉人承担13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