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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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拓展费795,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7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40元(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负担16,245元,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给付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