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250000元整、暂计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人民币108297.61元及支付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37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被告***、***所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雷州市西湖大道[原制药厂院内惠和楼A座704房]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雷2010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4.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