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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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二、变更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阳县润丰建材租赁站租赁费人民币23501.2元(28501.20元中扣除5000元押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开阳县润丰建材租赁站承担1863元,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开阳县润丰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