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7日解除; 二、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铜陵北路交叉口“馥邦广场”商业楼1号楼1-104、1-202商铺返还给***; 三、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的租金463325元; 四、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3508.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