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采暖费并支付利息,共计2927.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及缴费票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