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氏县乐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元氏县润达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4783.54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7588.07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二千三百七十一元六角一分(¥:52371.61)。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9567.09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九千五百六十七元零九分(¥:89567.09)。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2276.42)。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人民币四百八十七元八角整(¥:487.8)。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人民币四百八十七元八角整(¥:487.8)。

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原告***收到保险赔付款后立即返还被告***垫付款一万六千元整(¥:16000.00)。

上述赔付款汇入元氏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称:元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账号:50×××8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负担400元(已交纳),***负担1150元,***、***各负担25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