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441440.19元(截止2019年8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2元,减半收取计7536元,由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