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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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 寻甸富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 二、由寻甸富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21日止的利息及复利2424526.93元(其中复利148506.29元),并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付逾期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付复利(按季结息); 三、由寻甸富洋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7723.58元; 四、若寻甸富洋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二、三项义务,则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有权对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昆明市东郊白龙寺(昆房权证官渡字第××号)的房屋、位于昆明市东郊白、位于昆明市东郊白龙寺****201007650)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74元,由寻甸富洋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74元,由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钟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