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津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66000元(包括车辆损失63200元、施救费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负担878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7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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