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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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 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沂源县鲁村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76141.00元; 二、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876141.00元为基数,利息损失自2002年11月6日至款项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2.00元,由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