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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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成辉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580095.80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成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成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9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4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