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
银川昊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银川昊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合计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公告费600元(实际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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