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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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东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564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负担1872元,被告嘉兴市东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