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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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鑫兴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购买的大益农装牌4YZ-2E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退还给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三、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购机款54000元; 四、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风机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桦甸市瑞恒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