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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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钢材款15308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153080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1元,由***负担9288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