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甸市隆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0万元,月利率2分标准给付***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

三、桦甸市隆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众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桦甸市隆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众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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