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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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167.9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赔偿9167.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905.25元的70%,即10433.68元。扣除已垫付的5700元,***尚应赔偿4733元。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负担124元,由被告***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