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港福时代广场商业用房租赁及全权管理合同》; 二、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位于贵港市建设中路港福时代广场1-2号楼裙楼商场2层2138号商铺; 三、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70594元(从2018年1月1日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之后的租金计算至商铺返还之日止(2018年至2019年按每年租金70594元计,2020年至2024年按每年租金79418元计,2025年至2029年按每年租金88242元计); 四、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81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以705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3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