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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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继刚广厦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继刚广厦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5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继刚广厦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0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