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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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2792.03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从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代为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178元,由原告***负担38元。 综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将10000元汇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潍城区豪德支行账号:62×××76。其余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均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光支行账号:62×××3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