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东方园林绿化投资有限公司
琼海千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华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东方园林绿化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高华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琼海千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2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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