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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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368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6812元为本金,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深圳市饰全饰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45.44元,由原告***负担10021.44元,被告***负担4524元。原告***已经交纳受理费1454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