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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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郴州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891.08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189.11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189.11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8608.088元; 五、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152.022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负担1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