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市众品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意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绵阳市众品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意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955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绵阳市众品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