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华丰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吉杭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吉杭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华丰2.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1月23日解除。 二、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安吉杭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115.2392万元、支付违约金61.6215万元,共计176.860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安吉杭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95元(已减半)、鉴定费61493元,合计78588元,由安吉杭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988元,由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5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